杭州本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本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区产城融合建设发展中心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7532号 原告:杭州本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88号1幢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XE3G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钱塘区产城融合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地杭州钱塘区义蓬街道江东大道与青六路交叉口智慧谷B1会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179093580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东部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768号城建文化馆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8455643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本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钱塘区产城融合建设发展中心、杭州东部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本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本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本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