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2民初3625号
原告:沧州**训练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青县耿官屯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70335985H。
法定代表人:杨建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二环路以北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A2601-26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9700837P。
法定代表人:陈巨文,执行董事。
原告沧州**训练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向原告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原告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训练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俊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伍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