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1248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7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耿官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