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3393号
原告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670335985H。
地址:河北省青县。
被告中山市神剑警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朝阳,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420000567547924。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村101基地A栋(广东天富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对面)。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4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1250元,由原告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