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7651号
原告:青岛华盛泰抛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盛泰抛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盛泰抛丸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青岛华盛泰抛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