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4民初3377号
原告:淮安市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原告淮安市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泗洪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