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221民初5058号
原告:淮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淮安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安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0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553.5元,由原告淮安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