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赛通光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9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出生,北京华商朗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山东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商朗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3号楼9层10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北京市赛通光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财务,住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赛通光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8号楼9层1单元9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京微恒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D座8层803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华商朗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赛通光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京微恒业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