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1012号
原告:***,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二十五街坊)。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某,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中国某某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某、中国某某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