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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1082号 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9.36元,减半收取769.68元,由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