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英迪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7373-2号 原告:青岛英迪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二路53号晓港名城一期4号楼一单元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DE6HW7C。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三街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95618516。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716X。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颐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55776598。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英迪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英迪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英迪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44元,减半收取计31422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英迪尔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亓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