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一段808号新领地公寓3栋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1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该行员工。 上诉人长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183.46元,减半收取93591.73元,由长沙**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