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一段808号新领地公寓3栋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1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该行员工。
上诉人长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183.46元,减半收取93591.73元,由长沙**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