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9267号
原告: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铁西区云峰北街62号1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50079494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研。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OOOO71O935716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7元,减半收取4483.5元,由原告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皓天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坤
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