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02民初3507号
原告:郝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系原告儿子。
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负责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郝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61元,减半收取4330.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