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初622号
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管理人。
组长:***,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div>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