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供电分公司、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民终1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80780138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201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法定代理人:**2,女,住晋州市,系**1母亲。 原审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32104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晋州供电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2、**1,原审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晋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3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晋州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晋州供电分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83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或将本案发还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过高,事故的发生完全是被上诉人及死者**本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犯有严重过错,上诉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认可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1、上诉人经合法程序架设高压线在先,被上诉人违法私自在高压线下违建在后,将自身置于危险环境之中。被上诉人及死者**在未经过审批的情况下私自违法将场院建至高压线下,且场院的高度未与高压线保留相应的安全距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电力法》第52、53、54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4、15、16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上诉人运行的高压线路造成严重隐患,危害高压线路的运行,同时也将自身置于危险的环境之中,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2、上诉人按照法律规定多次向被上诉人送达安全隐患告知书,并申请法定的职权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制止、纠正,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提示义务。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违建场院后多次找被上诉人要求拆除违建的场院,并向被上诉人下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但被上诉人对此置之不理,拒绝排除妨害拆除违法建筑,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上诉人对违建的处理并无相应执法权限,鉴于此原因上诉人已对于此隐患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处置,并数次督促,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提示义务。3、本案死者**系成年人,意识到自己违建场院的高度未与高压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仍然在此危险的环境中作业,且未做到安全防范工作,此事故的发生完全是被上诉人及死者**违法建筑、违法活动的过错导致,应承担全部损害责任。综上所述,事故的发生完全是被上诉人及**本人的严重过错导致,上诉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予以考虑以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等人辩称,一、供电局称我方建筑为违建,与事实不符。上诉人称多次向我们送达安全隐患告知书,多次找我们要求拆除违建的场院,没有证据,此事不成立,理由如下:1、我方建造房屋已存在十六年并非违建。根据我方提交的照片以及视频资料可看到我方建筑周边全是紧挨着已经存在十几年的房屋,若真属于违建村委会为什么不责令拆除呢?2、上诉人称我厂违建,那为何还给我们上变压器,且供电?为何还给我厂发营业执照,且正常收税?政府部门没有出具违建证明则不能认定违建。我方认为上诉人对线路老化而且裸线没有整改,导致事故的发生,上诉人未按《电力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定期巡查高压线以及消除安全隐患,工作失职,责任不到位,而且我村大街小巷和其他地方都换成绝缘线,就我们这片没有换,同样的性质、同样的用途、同样都是上诉人建的线。这里的光线已经三十九年早该整改,我们这里大片的厂房已是工业区,电力局为了收取高额的电费,不顾及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及标志,违反了电力局的安全法,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供电分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2、**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80761.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丧葬费37887.5元。本院予以确认。二、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1、关于原告起诉的***供电分公司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依据被告晋州供电分公司和***供电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晋州供电分公司对原告方起诉的事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起诉***供电分公司不适格。2、关于被告对原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法院认定原告方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晋州供电分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依据原告方建设建筑物时高压线已存在,死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压线下作业,应注意观察周边环境,确保自身安全,因其疏忽大意触碰到高压电线,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晋州供电分公司对涉案高压线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3、依据原告方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计算方式为:35738元/年×20年=714760元。4、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抚养费不予支持,因原告***未超过60周岁应当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在未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本院暂不予支持,待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认定原告**主张的抚养费123720元,依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0年,计算方式为:12372元/年.人×20年÷2人=123720元;认定原告**1主张的抚养费105673.5元,依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9年,计算方式为:23483元/年.人×9年÷2人=105673.5元。5、处理丧葬费人员的误工费。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处理丧葬费人员的时间为10天、人数为3人,标准依据河北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居民服务业标准确定日115.3元计算,计算方式为:10天×3人×115.3元/天=3459元。6、处理丧葬费人员的交通费酌定1000元,依据死者**已身亡处理丧葬事宜必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确定。7、精神抚慰金:50000元,因**已死亡,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相关费用。被告晋州供电分公司对原告方的经济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应按照30%的比例进行赔偿。判决:一、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2、**1经济损失共计3109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6327元,由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供电分公司负担5964元,原告***、**、**1、**2共同负担10363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事故发生地段高压线系上诉人1993年架设,后被上诉人在高压线下建造厂房,其建房行为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2019年6月3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达隐患告知书,告知被上诉人建造的厂房和高压线距离不符合规定,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其立即拆除线路保护区内的建筑。上诉人将隐患告知书张贴于被上诉人家厂房大门并拍照留档。被上诉人事后未按上诉人要求进行拆除。2020年8月27日上午,受害人**在自家厂院内维修厂房屋顶时,不慎触电身亡。 本院认为,上诉人晋州市供电分公司在涉案地段架设高压线的时间先于被上诉人建造厂房的时间,上诉人亦在原审庭审中提供了安全隐患告知书,证明其已将被上诉人在高压线下建造厂房存在安全隐患的事项对其进行了告知。前述事实可以认定,上诉人已尽到管理和提示告知义务,其对受害人**触电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对涉案高压线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在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上,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除非责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才能免除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触电死亡的损害并不存在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形,更不可能属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故上诉人对事故的发生虽不存在过错,但依法不应据此免除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认知状况,尤其是在上诉人已向其送达安全隐患告知书的情况下,仍在高压线下进行修复房顶工作,对触电事故严重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综合双方过错及责任,判决晋州供电分公司对触电事故造成的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供电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7元,由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供电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寻 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