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

某某2、某某等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供电分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83民初3363号 原告:**2,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系死者妻子。 原告:***,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系死者父亲。 原告:**,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系死者母亲。 原告:**1,男,201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系死者儿子。 法定代理人:**2,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系原告**1母亲。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810061518,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811044794,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80780138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010656650,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32104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雪***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310229470,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1、**2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晋州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触电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2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国网晋州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国网***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80761.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国网晋州公司答辩意见:提交书面答辩状一份。 被告国网***公司答辩意见:1.答辩人对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驳回答辩人的请求;2.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损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丧葬费37887.5元。本院予以确认。 二、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 1、关于起诉的国网***公司是否适格 原告主张及证据:是领导关系,是上下级关系,故我们起诉了被告***公司,由法院认定。 被告国网晋州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应当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被告国网***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由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及理由:认定原告起诉的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不适格,依据被告国网晋州公司和国网***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国网晋州公司对原告方起诉的事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定。 2、被告对原告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原告主张及证据:1.原告建造房屋是村委会认可且该房屋存在16年,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2.被告未设置安全标志也未做到安全防范应承担全部责任;二被告应当保证高压线的安全性,未做到设置安全标志应承担全部责任;3.被告完全有能力及时采取措施,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提交书面意见一份。 被告国网晋州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我方认为承担过错责任,不超过10%。1.合法建筑根据我国的宅基地使用办法等最终批准机关不是村委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原告也未出示村委会批准的相关证据来证明,是否是违法建筑全靠国家颁发的不动产凭证来证明,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无法律依据;2.关于高压线标志,高压线线杆上都有标识,架设高压线跨越房屋不是事实,先有高压线在有的违建;3.我们下达了隐患通知书;4.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事故后导致高压线线路停电,原告禁止被告进入事发地点进行抢修,千伏以上的停电会造成大面积的停电,被告保留就损失赔偿的权利,上级下达了紧急抢修任务,被告才另行架设紧急临时通电线路。抢修电路被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对抢修线路的投入我方保留原告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综上所述,有义务消除危险的义务方是原告而不是被告,我方认为按照无过错承担原则,被告应当减轻或免除,最高不超过10%的责任。 被告国网***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1.死者对事故的发生是有严重过错的,违反电力法53条等规定未经电力部门批准就在保护区内非法建设房屋厂房,对事故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存在严重过错;2.***公司对案涉线路没有所有权及管理权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供电公司是企业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查处制止及违法施工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及理由:认定原告方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国网晋州公司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依据原告方建设建筑物时高压线已存在,死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压线下作业,应注意观察周边环境,确保自身安全,因其疏忽大意触碰到高压电线,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国网晋州公司对涉案高压线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3、死亡赔偿金: 原告主张及证据:死亡赔偿金714760元,提交晋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证明、孩子的上学证明、缴纳物业费等相关票据。受害人3年前就在晋州市购买商品房装修后入住,受害人及妻子孩子一直生活在晋州市且收入来源于晋州市,其死亡赔偿金标准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被告国网晋州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不能证明死者户籍是城镇户口,不能证明死者在城镇工作,不该使用城镇标准计算,从常住人口来看登记的场所是***村,职业为农业劳动者,应当提交城镇的经常居住证或由其相关工作的企业出具的相关的就业证明、相关的工资流水及缴纳社保的保险,若是个体营业者应当提交完税证明。 被告国网***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同晋州公司意见,对39.40页证据应当由经办人或负责人签字,对该证据不认可。 法院认定及理由:认定原告方死亡赔偿金714760元,依据原告方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计算方式为:35738元/年×20年=714760元。 4、被扶养人生活费: 原告主张及证据:共计469660元。父亲、母亲、儿子,提交原告的户口页、***村出具的父亲母亲无劳动能力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父亲母亲因年龄身体原因无其他来源,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被告国网晋州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1.应是丧失劳动能力及没有其他来源,***按照户口本上的出生为1964年56岁,按照国家规定60岁才退休,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的病历出院时间为2013年3月份,距离现在已经七年,病历未记载其休息时间或者不能继续在岗劳动的描述且一个自然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应该由相关的相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凭个人在数年前生病住院无法律依据,***不该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2.**55周岁,系农村户口,支付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3.**1应该计算九年标准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被告国网***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同晋州公司意见一致。 法院认定及理由:认定原告***主张的抚养费不予支持,因原告***未超过60周岁应当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在未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本院暂不予支持,待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认定原告**主张的抚养费123720元,依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0年,计算方式为:12372元/年.人×20年÷2人=123720元;认定原告**1主张的抚养费105673.5元,依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9年,计算方式为:23483元/年.人×9年÷2人=105673.5元。 5、处理丧葬费人员的误工费: 原告主张及证据:***系死者叔叔,**系死者姐姐,***系死者姐夫,***系死者妻子**2的姐姐,***772元,其他人是按照制造业均是5682元,无证据提交仅有村委会的证明。 被告国网晋州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由法院酌定。 被告国网***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由法院酌定。 法院认定及理由:认定处理丧葬费人员的误工费3459元,因原告无证据提交,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处理丧葬费人员的时间为10天、人数为3人,标准依据河北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居民服务业标准确定日115.3元计算,计算方式为:10天×3人×115.3元/天=3459元。 6、处理丧葬费人员的交通费: 原告主张及证据:2000元,无证据提交,由法院酌定。 被告国网晋州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由法院酌定。 被告国网***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由法院酌定。 法院认定及理由:认定处理丧葬费人员的交通费1000元,依据死者**已身亡处理丧葬事宜必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确定。 7、精神抚慰金: 原告主张及证据:5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 被告国网晋州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不应该支付。 被告国网***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不应该支付。 法院认定及理由:认定精神抚慰金50000元,因**已死亡,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相关费用。被告国网晋州公司对原告方的经济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应按照30%的比例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2、**1经济损失共计3109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16327元,由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供电分公司负担5964元,原告***、**、**1、**2共同负担10363元。 以上条款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者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晋州市,邮编052260,收件人:立案庭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 附表:损失数额认定表 损失数额认定表 法院认定部分 序号 损失项目 认定数额 计算依据及公式 丧葬费 37887.5元 双方认可 死亡赔偿金 714760元 35738元/年×20年=71476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229393.5元 12372元/年.人×20年÷2人=123720元23483元/年.人×9年÷2人=105673.5元123720元+105673.5元=229393.5元 处理丧葬费人员的误工费 3459元 3人×10天×115.3元/人=3459元 处理丧葬费人员的交通费 1000元 法院认定 精神抚慰金 50000元 依据规定 合计 1036500元 103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