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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4民初2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