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4民初2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