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921民初610号之一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
被告:恒元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诸某、彭某、恒元某公司、浙江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因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于202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6元,减半收取2728元,公告费250元,合计297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