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3496号
原告:**。
被告: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