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二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北路l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云峰花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友谊路29号云峰花园。
法定代表人***。
中建三局二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与深圳云峰花园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拖欠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X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09)深中法执字第某号案号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在国土部门、工商局、车辆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及银行等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深圳云峰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和车辆。本院依法查封或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云峰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云峰花园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粤某号、粤某某号、粤某某某号车辆。被执行人深圳云峰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除本院轮候查封的深圳市某地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某号)、以及查封的深圳市某地的两处房产(房产证号为某号、某某号)外,案外人或被执行人代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本院均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裁定送达后均未提出诉讼,本院业已解除对相关房产的查封或轮候查封。
在本次执行中,2012年12月,本院致函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将该院准备返还深圳云峰花园物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款扣划至本院账户。2013年3月5日,本院在扣除执行费X元后,将该院扣划至本院的执行款X元汇付给申请执行人。3月8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X元至本院账户。
关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深圳云峰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某地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某号、某某号)。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2012年8月16日回函本院称,一、房地产代用证是深圳市在特殊历史时期,为加快房地产登记发证速度,活跃房地产市场,改善投资环境,满足业主需求,对已竣工入伙,但开发公司未进行初始登记的房地产而颁发的一种房地产权利证书。二、该地位于某号宗地内,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该地某B房、某F房已办理《房地产证》,证号分别为某号、某某号,权利人均为深圳某物业有限公司。根据开发商提供存档的预售备案汇总表及分户汇总表记载,某B房权利人为沈某,某F房权利人为空。另,本院2011年调取了两房产的原始档案分户汇总表,该表显示某B房房产,权利人名称为沈某,用途住宅,价款X元,代用证号为某号。某F房房产,权利人名称无,用途住宅,价款X元,代用证号为某号。本院于2012年3月进行了调查,该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陈某向本院反映,两套房产均无人居住,某B房家中一直无人,管理费是从账户扣款,一直有扣,该房产登记在沈某名下。某F房家里一直无人,房产无人住,长期欠管理费,登记在罗某名下。两套房产入伙之前没有办房产证。某F房四年前就无人住。本院随后再次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提供了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系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为某号。但罗某,被执行人称无任何身份资料可以提供。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决定评估、拍卖某F房房产,并已通知当事人于2013年3月26日摇珠确定评估机构,并于现场张贴公告,拟对该房产进行处分。案外异议人***、***、***某、***某、***、***某某不服上述执行措施,向本院提出异议。2013年10月,本院作出(2013)深中法执外异字第某号执行裁定,认为根据证据材料所组成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涉案房产已由罗某购得,并已付清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由于罗某在购得涉案房产后不久去世,在涉案房产符合办证条件后,被执行人云峰公司未能联系到其家人办理相应手续,致使涉案房产因登记在被执行人云峰公司名下而被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涉案房产不应作为被执行人云峰公司的财产进行处分,案外异议人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对其异议主张,应当予以支持。本院遂裁定中止该房产的执行。本院随后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对于云峰花园某B房房产,权利人名称为沈某,鉴于有相关原始档案记载并一直有人缴纳管理费,该房产不宜处分。
关于申请执行人所主张处分的被执行人深圳云峰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地下车库的收益,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X元审计费用,但同时又提交了《X花园地下停车场承包租赁合同》,称X花园X层停车场已由被执行人于2004年12月10日承包租赁给深圳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期限X年,该公司已付清所有承包费用。本院已将相关材料转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其,鉴于被执行人提供了租赁合同,该合同可能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议申请执行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合同无效之诉,本院不能以执代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X花园某B房产暂不宜处分。另一房产X区X路X楼X(房产证号为某号),本案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地下车库,目前深圳市国土登记部门均未对地下车库进行确权,关于地下车库收益,被执行人提供了长期租赁合同并称相关合同当事人已付清全部费用,目前不宜强制审计,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合同无效之诉。对于本院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的审计费用X元以及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款项X元共计X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办理划款手续后作为执行款划付该公司。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