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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郭某、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1059号 原告:蔡某,男,199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郭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蔡某诉被告郭某、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2024年7月23日原告蔡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