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2082号
原告:苏州市大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西路111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082012060。
法定代表人:顾赵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伟,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恒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平安大道136号正元假日广场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86664123M。
法定代表人:徐自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斌,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梅,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苏州市大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大发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大发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大发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32元,减半收取计2266元,由原告苏州市大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杨忠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昆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