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保123号
申请人:贵州亿顺天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责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大堡村蓆草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3218X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恒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平安大道136号正元假日广场3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86664123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亿顺天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恒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曰作出的(2020)黔0112民初1102-1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4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迗成调解并结案,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恒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4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