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民初16207号
原告: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土城镇土城街社区0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启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1栋6层6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启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启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