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12740号
原告:甘肃***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大满镇马均村村委会办公楼2层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CXBA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掖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昭武西路金硕大厦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59120545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鑫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甘肃***鑫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鑫劳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鑫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2元,减半收取3046元,由原告甘肃***鑫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46元。
审判员 孙 秀 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