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702民初2001号
原告:张掖市亨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北大街延伸段丹马时代城C-6栋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UFB067。
法定代表人:赵某1,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掖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昭武西路金硕大厦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5912054534。
法定代表人:赵某2,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掖市亨信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受理。原告张掖市亨信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亨信劳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亨信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张掖市亨信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92元。
审判员孙秀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