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8107号
原告:成都蛟龙惠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高新大道27座(6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托克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腾飞四路4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成都蛟龙惠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托克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蛟龙惠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蛟龙惠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