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3343号
原告:邹某某,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路21号3-1(美天梦锂天地3幢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58D99P。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邹某某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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