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0民初10109号
原告:郑某,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原告郑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郑某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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