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保69号
申请人温江润昌机械租赁站,地址: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三井村6组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23L466028947。
法定代表人:许传华。
被申请人重庆市耀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塔坪路93号祥瑞水木年华重齿小区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58D99P。
法定代表人:刘阳。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3日,住重庆市江津市,汉族。
申请人温江润昌机械租赁站和被申请人重庆市耀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江润昌机械租赁站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耀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江润昌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耀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温江润昌机械租赁站提供担保的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宋佳夫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