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460号
申请人***,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耀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路21号3-1(美天梦锂天地3幢3-20)。
法定代表人刘阳。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耀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6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耀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2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