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6民初168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勇。
被告:内蒙古顺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MA0N07M07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迎泽街道南山公园南侧大诚南山祥瑞商住小区5-2-90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又名***),男,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
第三人:***,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顺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