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泰烁岩层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安泰烁岩层控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民初5765号 原告:**,男,蒙古族,1958年6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泰烁岩层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工程师。 第三人:甘肃开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中牧山丹马场二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办主任。 原告**与被告泰安泰烁岩层控制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开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6元,减半收取计4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