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792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泰烁岩层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住泰安市××青春创业开发区内。
被保全人:广东新能高度智能装配有限公司,住东莞市厚街镇赤岭工业区一横路13号A栋。
被保全人:山东新能高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西路6号国贸大厦10楼。
被保全人:**,男性,汉族,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武警佳苑小区2号楼2**302号房屋。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泰烁岩层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广东新能高度智能装配有限公司、山东新能高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34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