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浩为混凝土有限公司

向华、向立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5执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向华,男,1963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向立和,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宜昌浩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492034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华与被执行人向立和、宜昌浩为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宜昌浩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共10台车辆(车牌号为:鄂E×××**号、鄂E×××**号、鄂E×××**号、鄂E×××**号、鄂E×××**号、鄂E×××**号、鄂E×××**号、鄂E×××**号、鄂E×××**号、鄂E×××**号)。现因被执行人宜昌浩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宜昌浩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共10台车辆的查封(车牌号为:鄂E×××**号、鄂E×××**号、鄂E×××**号、鄂E×××**号、鄂E×××**号、鄂E×××**号、鄂E×××**号、鄂E×××**号、鄂E×××**号、鄂E×××**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