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9执保396号
广西宗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巨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宗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广西巨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223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巨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18427.92元,开户行、账户:1.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81130010140****1798,实际冻结0.00元;2.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6602001042****0010,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18427.92元,开户行、账户:1.工行广西南宁市竹溪中段支行、21021737012****9197,实际冻结305.57元;2.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88988789****9088@wx.***,实际冻结8122.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223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