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华勘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宁江会与某某、秦皇岛华勘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6290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秦皇岛华勘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华勘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