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02民初02927号
原告: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562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锦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埭溪镇老虎滩社区27幢19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锦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