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天地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425民初757号
原告: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2号3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103576L。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天地祥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天地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原告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洋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