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意匠轩园林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意匠轩园林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旌阳区延祚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民辖2号 原告:扬州意匠轩园林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18号文昌国际大厦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7868849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旌阳区延祚寺,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阳安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510603684152688X。 负责人:***,住持。 原告扬州意匠轩园林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旌阳区延祚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旌阳法院)提交起诉状后,又于2020年4月2日提出本案由除旌阳法院以外的法院审理的申请。 原告诉称,双方于2017年4月30日签订《旌阳区延祚寺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寺庙新建仿古建筑等,后双方增加工程内容。原告已施工工程量17,560,573元,然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多次无故下令停工,截止2019年12月已给原告造成各项经济损失766,192元。 旌阳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特殊,且原告申请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在原告以案情特殊为由,提出由除旌阳法院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的申请后,仍由亦认为本案案情特殊的旌阳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容易导致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产生合理怀疑,故旌阳法院对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