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02民初290号
原告:杨某1,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3日,地址: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白银杨木匠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某1诉被告白银杨木匠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1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