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甘2927民初948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5日,回族,住甘肃省积石山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乙,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城关镇潘家村临街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身份证号:XXX。特别代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马某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甘肃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的装机租赁费22800元;2.依法判令甘肃某有限公司承担自2024年9月12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用由甘肃某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1日甘肃某有限公司租赁***的装载机(包括驾驶员)为其承包的位于积石山某爱民小学及附属幼儿园建设项目中从事土石方装载、基地填埋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日租费(车辆及驾驶员)为900元。***于当日将装载机开进工地现场开始干活,期间听从其现场负责人***的安排指挥。截止2024年5月5日,***装机作业47天5小时,应付租赁费42800元。作业结束后经***催要,甘肃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给***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欠***装机租赁费为42800元。欠条出具后于8月30日甘肃某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了20000元,剩余22800元经催要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甘肃某有限公司支付***装机租赁费22800元(2025年4月15日前支付12800元,剩余10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即185元由***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