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4民初632号
原告:***,男,东乡族,生于1989年7月8日,住甘肃省广河县官坊乡槐沟村赵家岭19号,身份证号622924198907088033。
被告:马麦苏来,男,回族,生于1982年4月5日,住甘肃省城关镇潘家村潘家庄16号,身份证号622924198204050098。
被告:甘肃恒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潘家村临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马忠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马麦苏来、甘肃恒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14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正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