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524民初2613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10月1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侨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天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侨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合同款762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书面《销售合同》,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集装箱房,合同含税总金额为177000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40%(柒拾万捌仟元)作为预付款,产品到场后安装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5%(柒拾玖万陆仟伍佰元),产品安装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5%(贰拾陆万伍仟伍佰元)。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制作产品安装好后,交付给被告,被告将集装箱房交付给了建设单位甘州区黑河林场(简称黑河林场),并实际使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如数付给原告合同款,至今被告仅付给原告合同款1008000元,下欠76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使用方提出问题未解决为由,拒不付下欠原告合同款,被告显然违约,催促被告支付下欠货款未果。原、被告所签《销售合同》中,2.7条约定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合同》中3.1条约定,甲方应在产品完成7日内验收,逾期未验收又未提书面异议的,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被告是即接收、又交付需方单位、又使用,依《合同》使用后产生的问题,应由被告承担。所以,被告对使用后所产生问题的异议不能成立。《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按约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货款总价款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仍未支付,甲方须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炜公司辩称,一、原告诉称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天炜公司没有异议。二、原告诉称案涉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方使用不是事实。案涉项目于2022年1月3日基本完成安装,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天炜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预验收时,发现工程存在室内地板多处断裂、屋顶多处位置严重漏水等多达18项问题,还有多处细微的质量瑕疵问题没有一一列明。被告公司立即提出要求原告整改,预验收没有通过。2022年5月,原告对工程存在的小部分问题进行了整改,但是还遗留有大部分问题至今没有整改,故案涉工程至今没有竣工验收。合同3.3条约定的情形是在被告公司不及时组织验收的情况下视为项目验收合格,但本案被告公司及时组织了验收,却因原告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验收未能通过,故本案的情形不适用合同3.3条的约定,案涉工程没有竣工并验收合格。三、原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被告公司损失的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但根据预验收的情况,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和缺陷,原告交付的产品完全不能使用,给被告公司及业主单位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被告公司多次函告原告前来整改,原告以疫情封控等原因屡屡推诿,不履行合同义务。据被告公司估算,根据工程目前存在的问题,修复缺陷使项目达到适用状态至少需花费20余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交付的工程不符合约定,不能实现被告公司的合同目的,故原告应当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修复,如原告不能修复,则应承担由此给被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四、本案工程款未能全部支付是由原告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而造成,被告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交付的工程不能使用,且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在被告公司的多次催促下,原告拒绝整改,且原告公司与工程所在地相距甚远,被告公司考虑到工程款全部付清后,更加无法约束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故要求原告工程存在的问题整改合格后,被告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工程款。故本案工程款没有全部支付的原因在于原告,被告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付的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被告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炜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侨诺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修复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2、如侨诺公司不予整改,则判令侨诺公司向天炜公司支付经济损失30万元,承担违约金20万元,合计50万元;3、本案本诉、反诉的费用均由侨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天炜公司与侨诺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侨诺公司向天炜公司销售并安装价值177万元的定制产品,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等。合同签订后,侨诺公司于2022年1月基本完成产品安装,后在天炜公司、侨诺公司与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预验收时,发现工程存在室内地板多处断裂、吊顶多处位置严重下垂等多达18项问题,还有多处细微的质量瑕疵,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天炜公司立即要求侨诺公司整改,但侨诺公司至今没有完成整改,案涉项目没有竣工并验收合格。天炜公司多次催促,侨诺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侨诺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反诉请求。
侨诺公司针对反诉请求辩称,驳回天炜公司的反诉请求。2021年10月27日,侨诺公司与天炜公司签订了书面《销售合同》,侨诺公司为天炜公司制作集装箱房并予以安装,《合同》就造价及相关细节予以明确,侨诺公司就此《合同》的相对人是天炜公司,《合同》所涉集装箱的安装人是侨诺公司,而并无其他人,而天炜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甘州区黑河林场游客服务中心办公楼预验收》所注明的建设单位是甘州区黑河林场,不是天炜公司,也不是侨诺公司,这说明,侨诺公司为天炜公司制作的集装箱房还未验收,天炜公司已交付给了需方甘州区黑河林场。《合同》第二条2.7项约定工程未经验收,甲方(即天炜公司)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依合同此条约定,质量如存在问题,后果由天炜公司自负。天炜公司所提供证据2023年3月31日甘州区黑河林场给天炜公司的《质量缺陷整改通知书》,明确表明对侨诺公司制作的集装箱房已投入试运行。天炜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也佐证了其集装箱房已交付给需方黑河林场使用。而且,黑河林场致天炜公司《通知书》也认可修复了部分缺陷,同时还表明,2022年5月集装箱房建成自投入试运行以来,到2023年2月份以来,又有多处问题出现,而这些问题,并非是黑河林场预验收存在的问题,而是在运行中发生的问题,这些问题责任,不应该由侨诺公司承担。侨诺公司为天炜公司制作的集装箱房及安装工程,由黑河林场接收后,进行了预验收,存在一些问题。侨诺公司作为生产方,以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修复,侨诺公司于2022年共六次致函催促天炜公司验收修复事项,并协商解决问题,但天炜公司消极对待,至今未履行解决。《合同》中第三条验收和交付3.1条约定,甲方应在产品完成7日内验收,逾期未验收又未提书面异议的,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依此条规定,甲方不履行验收义务,视为已验收,侨诺公司制作产品和安装工程合格。《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5.1条约定了分期付款条件和期限,依约定产品安装完成后天炜公司应足额向侨诺公司支付合同金额款1770000元,天炜公司在反诉状中也明确陈述到“被反诉人于2022年1月基本完成产品安装”,但截止2022年1月天炜公司仅向侨诺公司支付货款1008000元,下欠762000元未付,天炜公司显然违约。事实已证明侨诺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并没有违约,天炜公司认为侨诺公司违约的事实不能成立,并且没有指明侨诺公司违反了《合同》的哪条约定,完全是天炜公司为达目的毫无根据的说辞。侨诺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天炜公司交付了制作的集装箱房及安装工程,天炜公司在其反诉状中也认可侨诺公司完成产品安装,并且已接收交付给需方。天炜公司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对侨诺公司交付的集装箱房工程不履行验收义务,其行为已构成合同约定的逾期不验收视为产品合格的要件,后果由其自负。天炜公司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天炜公司诉求让侨诺公司支付经济损失30万元,既没有造成其所谓经济损失的事实,也没有经济损失30万元的根据,根本不能成立。侨诺公司没有违约,天炜公司认可侨诺公司于2022年1月基本完成产品安装,天炜公司却要求侨诺公司承担违约金20万元。故天炜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书面《销售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销售定制和安装集装箱房,合同含税总金额为1770000元。合同第2.1条约定:产品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产品的品质、规格型号、性能参数、数量等与合同规定相符;第2.2条约定:产品施工范围及内容必须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为准;第2.3条约定:乙方负责现场拼接安装,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电、水,将电源接到乙方施工地作业区5米内,以便乙方施工使用,本建筑总电源入户由甲方自行接通;如施工现场无条件通市电,则甲方准备功率为15KW的发电机供乙方无偿使用,发电机费用及汽油等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第2.5条约定:乙方负责本建筑本身及内部的施工内容,甲方负责以外的施工内容,如甲方自行安装的广告牌、发光字、空调、热水器、亮化等,要提前告知乙方,并在图纸体现其位置及固定方式;第2.7条约定: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第3.1条约定:甲方应在产品完成7日内验收,逾期未验收又未提书面异议的,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第3.3条约定: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相关质检人员验收,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提出通过或整改,超过七个工作日若甲方没有验收或甲方已开始使用,则视为本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第3.4条约定:产品质保期为产品到现场后十二个月止。第4.1条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图纸确认且预付款到帐后35天完工,因自然灾害、疫情影响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或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而影响安装施工,则工期应顺延,且乙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第5.1条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柒拾万捌仟元整)作为预付款,产品到场后安装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5%(柒拾玖万陆仟伍百元整),产品安装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贰拾陆万伍仟伍佰元整)。第5.3条约定:甲方在付清全部货款前,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付清后,货物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第6.2条约定:甲方未按约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货物总价款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须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包括担不限于运费、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第6.4条约定: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应及时备料积极进行生产,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及时交货。如未按时交货,每逾期一日,按货物总价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8.3条约定:本合同附件,包括技术协议、施工图纸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销售合同签订后,侨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天炜公司制作集装箱产品,于2021年12月拉运至天炜公司指定的黑河林场工地,侨诺公司即组织施工人员进行集装箱安装,开展室内装饰装修工作。2022年1月4日,黑河林场、监理单位、天炜公司和侨诺公司组织进行初验收,发现主体工程、外墙装修、室内装修、市内配套工程、室外卫生间等方面存在需完善和整改的问题,形成书面预验收单,侨诺公司***在该验收单施工单位栏签名确认。侨诺公司随即针对确认的41个预验收问题点组织整改。2022年1月12日,完成地板、房顶等一部分问题点,经与天炜公司协商同意后暂时停工。春节过后的2022年4月,侨诺公司又组织问题点的复工,于2022年4月底完成所有问题点的整改任务。2022年5月初,天炜公司将案涉集装箱房交付黑河林场,黑河林场正式投入使用至今。
之后,侨诺公司与天炜公司就竣工验收、合同价款催要和装饰装修质量等问题的维修事宜相互进行十次函件往来,予以沟通协商。(一)、2022年9月21日,侨诺公司向对方发送工程竣工验收联络函,称我公司承建的贵方集装箱办公楼建设项目,2022年1月3日已全部安装完成,经我公司申请,贵方于2022年1月4日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工程进行预验收,并书面提出整改问题,我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所有问题点均按期完成整改。后曾多次联系贵方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至今未果。现我公司再次请求天炜公司对整个项目组织竣工预验收。(二)、2022年09月28日天炜公司向对方发送联络函,称贵公司来函已收到,就贵公司承建的黑河林场游客服务中心集装箱办公楼建设项目,于2022年1月3日项目基本安装完成,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工程进行预验收,就项目安装质量问题提出了书面整改意见,贵公司于2022年5月对其中部分问题进行了整改,还遗留游客中心装饰装修细部问题、公厕管道漏水问题、电气线路跳闸等诸多问题均未整改。现本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竣工验收备案,贵公司需提供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施工审查图纸原件及本项目所有使用原材料的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复试报告等必须资料。望贵公司收到此回复后尽快派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与建设单位和我公司对接并处理上述事宜。(三)、2022年10月10日,侨诺公司向对方发送回复函,表明2022年10月8日收到天炜公司的回复,因疫情原因暂时没法安排人员去张掖现场对接。天炜公司提到的装饰装修细部问题、公厕管道漏水、电气线路跳闸等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司认为只能作为售后问题进行协商处理。请贵方尽快安排向我公司支付合同余款762000元。(四)、2023年1月9日,侨诺公司向天炜公司发送催款函,指出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但贵司仍欠我方合同款762000元,请于2023年1月15日前安排向我司支付762000元。请尽快安排向我司支付合同余款762000元。(五)、2023年4月初,天炜公司向对方发送《质量缺陷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公司承建的甘州区黑河生态景区集装箱式游客服务中心及公共卫生间于2022年5月建成,自投入试运行以来,多处地方出现质量缺陷,在我方督促下,修复了部分缺陷。今年2月份以来,又有多处问题出现,且有个别问题已经成为永久性缺陷,经我方多次督促仍未进行修复。由于目前即将进入旅游旺季,景区客流量日益增多,游客多次投诉卫生间不能正常使用、产品为“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现要求贵公司通知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务必于15日内将所有质量缺陷整改完毕,如果在2023年4月5日前不能进场施工,我单位将委托第三方进场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从贵单位工程款中扣除。附件:《产品问题排查清单》。该排查清单载明:一、游客中心1.室内多处地板断裂,主要原因为基础横梁焊接不平整(永久性缺陷);2.室内吊顶下坠严重,部分龙骨脱落;3.室内多处顶角线和踢脚线脱落;4.楼梯踏步台阶木板开裂;5.外墙屋檐部位锈蚀严重;6.屋顶多处位置漏水严重;7.卫生间台阶与地板接缝处渗水;8.部分办公室门把手、门吸等部件无法使用;二、公共卫生间1.卫生间进水口与室内地下管道连接部位漏水严重(永久性缺陷);2.卫生间室外管道保温电热带线路短路,导致室内电路无法正常使用(永久性缺陷);3.洗面盆质量较差,受热胀冷缩影响3个面盆已开裂无法使用;4.卫生间内多处地板断裂;5.卫生间及母婴室内多处顶角线脱落;6.男卫生间第二个小便器漏水,不能正常使用;7.男卫生间蹲便池、男士小便池感应器失灵;8.女卫生间第一个和第六个蹲便池感应器失灵;9、室内插线盒质量较差,电线外露,存在安全隐患;10.门锁存在质量问题,开启不灵敏。除此之外,还存在多处细微质量问题,待进场施工时再逐一排查。(六)、2023年04月10日天炜公司向对方发送告知函,称贵公司承建的“甘州区黑河林场游客服务中心集装箱办公楼建设项目”因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导致至今无法正常使用,我公司已多次收到业主单位的“质量整改缺陷责任书”,并要求近期必须维修完成并立即投入使用,现我公司就该项目质量缺陷维修及付款相关事宜经与业主单位协商后告知贵公司:1.我公司先付工程款50万元,贵公司立即委派技术人员到场维修,待贵公司维修人员及材料到场维修后再付10万元。2.待所有质量缺陷问题解决维修完毕,并经业主单位验收,三个月内再无任何质量问题,付清剩余工程款款。3.若贵公司在2023年4月15日之前仍不能进场维修,我公司将视为贵公司自愿放弃该项目剩余工程款,业主单位将直接委派第三方进场维修,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贵公司自行承担。(七)、2023年4月14日,侨诺公司针对贵司4月13日天炜公司告知函向对方发送回复款,称贵方已经入住使用,即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基于双方合作立场,及希望贵司拖欠我司的工程款问题及时解决,我司同意无偿对函告问题进行维修。明确说明两点:1.在收到贵公司支付我司50万元工程进度款后,我司会第一时间派相关人员到现场,人员到场贵公司再付我司10万元工程进度款,我司即着手进行维修;2.我司维修人员在贵司指派人员监督下进行维修并逐项进行确认,维修完即视为合格,贵司须在维修完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剩余工程款。以上两条请贵公司予以确认。(八)、2023年4月20日,侨诺公司向对方发送告知函,称我公司已将全部产品交付给贵公司,并已交付用货单位使用,但贵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给我公司支付货款。贵公司在用货单位提出问题后致函我公司,我公司本着解决问题的诚意,于2023年4月14日给贵公司予以回复,但贵公司对复函内容未给予回复。为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请贵公司尽快予以回复为盼。(九)、2023年4月21日,天炜公司向对方发送回复函称,对贵公司4月14日的回复函,我司与业主单位沟通后认为,1.我司已经支付了50万元,贵公司维修人员及维修材料必须到场,在维修完毕业主单位验收的前提下再付10万元,而不是贵公司人员到场,既没有维修材料又没有进行维修就再次付款。2.只要贵公司将所有问题维修完毕,业主单位没意见将视为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再无任何质量问题,我司立即付清剩余工程款。3.为不影响业主单位对游客服务中心集装箱办公楼的正常投入使用,此方案贵公司若无异议请尽快确认回复,我司安排付款。若贵公司在4月25日之前仍不能进场维修,业主单位将直接委派第三方进场维修,维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将从贵公司剩余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贵公司自行承担,我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和连带责任。(十)、2023年6月27日,侨诺公司向对方发送联络函,称关于我司现已交付使用的甘州区黑河林场游客服务中心集装箱办公楼建设项目,请贵司于2023年7月4日之前支付合同全部剩余工程款,收到付款之后我司承诺对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若2023年7月4号之前还未收到贵司支付的合同剩余工程款,我司将根据合同约定付诸司法程序。
2023年4月,侨诺公司向天炜公司催要欠款时,双方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到现场查看,确认该集装箱房项目装饰装修部分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双方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还通过手机通话形式对款项支付和维修事宜沟通协商,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11月12日天炜公司向侨诺公司转款支付货款708000元;2021年12月30日,再次转款支付货款30万元,合计支付合同价款1008000元。剩余合同款虽经侨诺公司多次催要,但天炜公司一直未予支付。
2024年3月1日,本院组织黑河林场、监理单位、天炜公司与侨诺公司四方就案涉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验,并经各方确认,存在的质量瑕疵问题均为集装箱房的装饰装修方面的问题,共有22项(产品清单18项和之外6项合计24项问题归纳成22项问题),分别是:1、室内地板多处裂缝;2、部分横梁下垂(室内吊顶);3、室内多处顶角线脱落;4、室内踢脚线脱落;5、办公楼外面顶檐下沉成拱形状;6、办公一、二楼外墙油漆脱落;7、公厕男厕漏水,水池、三个感应器不能使;8、公厕男厕所小便池三处固定不牢;9、男厕拖把池水龙头固定不牢;10、公厕洗手盆质量较差,面盆开裂无法使用,数量5套;11、公厕地下管漏水,水渗到外面;12、办公楼卫生间小便池一处不通水;13、门锁3套存在质量问题;14、女厕电路故障;15、楼梯踏步台阶十四块木板开裂:16、办公楼二楼三个办公室及公共卫生间漏雨;17、窗户把手无法使用;18、办公楼一楼母婴室门框脱落下沉;19、楼梯口台阶处有个洞;20、一处空开盒外漏;21、办公楼外部分位置油漆色差大;22、办公楼外墙后面没有排水。对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经四方分析、查找和对质认为,1至15、17至21共二十个问题是侨诺公司施工质量瑕疵所致,侨诺公司对此予以承认。对于问题16,现场发现集装箱房顶板被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安装广告牌、空调而存在打孔的现象,因而无法确定属于侨诺公司施工原因所致;对于问题22,四方均认可属设计缺陷问题,并非侨诺公司施工质量问题。经四方逐项研讨和协商,对于前述质量瑕疵问题中的多数问题就修复方案和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少数问题经侨诺公司与天炜公司协商一致形成修复方案。仍有一部分问题侨诺公司与天炜公司双方对修复费用主张的金额差距较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
对于质量瑕疵问题的修复费用,天炜公司提供甘肃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正景公司)、甘肃灏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张掖宏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公司对案涉修复项目的维修费用报价单。侨诺公司质证认为正景公司的报价分项细致具体、整体相对合理,可以作为确定修复费用的参考依据。正景公司的分项(除问题16和问题22外)报价情况是:1、室内多处地板断裂,工程量520平方米,单价215.95元/平方米,合计112294.00元;2、横梁(室内吊顶下垂严重),工程量6平方米,单价645元/平方米,合计3870元;3、室内多处顶角线脱落,费用3500元;4、踢脚线脱落,工程量223.3米,单价20元/米,合计4466元;5、楼办公楼里面和外面顶檐夏天下沉,形状成拱形状,工程量164平方米,单价285元/平方米,合计46740.00元;6、办公一、二楼外墙油漆脱落,费用6000元;7、公厕男厕漏水,水池、三个感应器不能使用,数量3个,费用800元;8、公厕男厕所小便池没有固定好,3处,费用1000元;9、男厕拖把池水龙头没有固定好,费用400元;10、公厕洗手盆质量较差,面盆已开裂无法使用,数量5套,合计1000元;11、公厕地下管漏水,水渗到外面,合计5000元;12、楼卫生间小便池不通水,1处合计费用500元;13、门锁存在质量问题,数量3套,合计1000元;14、女厕电路,合计费用5000元;15、楼梯踏步台阶木板开裂,数量14块,合计2000元;17、窗户把手,合计800元;18、楼母婴室门框脱落下沉,19、楼楼梯口处有个洞,18项和19项费用合计1000元;20、外漏的空开盒,数量1处,合计300元;21、办公楼外油漆色差大,工程量95.46平方米,单价76.95元/平方米,合计7345.65元。侨诺公司对上述报价的具体意见是:六个问题报价应调整,分别是:问题1,报价明显过高,根据市场价及当时的施工成本每平方的返修成本在87元/平方,愿意增加到8万元;问题5,报价依据的核算面积为工程量164平方米,根据现场双方协商只对办公室外外檐进行修复,工程量双方已达成一致,施工图纸显示需修复的面积为15米乘以3米是45平方米,按报价的单价计算,其余面积不应计算修复费用;问题6与问题21的油漆问题应一并解决,按前立面整体重新喷漆方案,参照我公司2022年4月重新喷过一次的费用,计算为8000元。问题11与问题14应一并解决,因出现的漏水和伴热带跳闸都是上水管出现问题,这两个问题出现重复费用,应相应予以扣减。除上述问题以外的其他十四个问题的报价均予以认可。诉讼中,经本院询问,侨诺公司表示对问题1的费用不申请司法鉴定。
诉讼中,天炜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对项目质量及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又提出与侨诺公司如就修复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本院均未予准许。经询问,侨诺公司表示其不同意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但愿意承担修复费用。侨诺公司和天炜公司均请求由人民法院对对方违约金标准作出调整。对于侨诺公司的违约责任,天炜公司还主张侨诺公司所完工作成果存在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情况,侨诺公司则反驳认为施工期间经与天炜公司协商对部分内容予以变更,不存在未按约定施工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联络函、回复函、催款函、告知函、件、质量缺陷整改通知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整改情况说明、施工图片和问题照片、通话录音、设计图纸、普通发票、预验收情况表、产品问题排查清单、遗留问题情况说明、视频、报价单、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勘验笔录、申请书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纳。律师函、配置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系以货物定作和装饰装修为内容的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证据交换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工作成果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如何承担以及修复费如何认定问题;二、天炜公司如何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问题;三、侨诺公司如何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及修复费问题。(一)、质量瑕疵修复费如何认定。天炜公司主张修复费报价按正景公司的报价为278413.37元,侨诺公司对八项问题提出异议,对其余十四项问题的报价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结合现场勘验结果和当事人的陈述,问题6和22与侨诺公司的施工没有因果关系,故该两项不计入维修费。正景公司具备建设工程装饰装修资质,其案涉报价由天炜公司提供,侨诺公司逐项核对后同意以此作为确定修复费价格的参考依据,因此正景公司的修复费报价可以作为认定双方价格争议的参考依据。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单项报价,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单项报价,结合查明的事实,分别认定如下:问题1的修复费,因侨诺公司不同意按正景公司的报价计算,其最后认可的8万元的标准又没有证据证明,也不申请司法鉴定,故应按112294.00元的报价确定修复费。问题5的修复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仅对办公室外外檐进行修复,按照施工图纸显示需修复(更换)的面积为45平方米(15米×3米),按报价的单价285元计算,修复费为12825元(45平方米×285元);问题6与问题21的修复费,按照双方达成的修复方案,两个问题应一并解决,且符合油漆喷涂的工艺,故本院酌定按两项报价总和的85%计费,修复费为11343.8元[(6000元+7345.65元)×0.85];问题11与问题14的修复费,按照双方达成的修复方案,两个问题应一并解决,实施维修时存在重复做工的部分,故本院酌定按两项报价总和的85%计算,修复费为8500元[(5000元+5000元)×0.85]。此外的其他十四个问题的报价侨诺公司均不持异议,据此确定修复费为20636元(3870元+3500元+4466元+800元+1000元+400元+10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800元+1000元(两项合并)+300元)。综上,以上修复费共计165598.8元(112294+12825元+11343.8元+8500元+20636元),含税总价180502.69元(165598.8元+税费[9%]14903.89元)。(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否承担。案涉合同约定产品质保期为产品到现场后十二个月止,据此集装箱房的质保期为2022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3日。天炜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侨诺公司提出质量异议。虽然案涉合同约定因实际使用而推定质量合格和验收合格的条款,但同时又约定质保期,说明侨诺公司赋予天炜公司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隐蔽问题的异议权。天炜公司于质保期内向侨诺公司提出质量问题异议,侨诺公司亦认可案涉20项问题属于其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瑕疵问题。因此,侨诺公司不愿意直接修复,其应当向天炜公司承担赔偿修复费的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问题。合同约定天炜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货物总价款的千分之五向侨诺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仍未支付的,侨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天炜公司须另向侨诺公司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须赔偿侨诺公司所有损失。上述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为月利率15%,侨诺公司未就实际损失举证证明,天炜公司亦请求依法调整违约金,故本院酌定以货物总价款(实际未付)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标准计算。黑河林场于2022年5月初(酌定5月10日)已经入住使用,根据案涉合同关于“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的约定,应推定侨诺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对预验收发现的问题点全部整改完成,且侨诺公司交付和安装的集装箱房项目工作成果的质量合格。同时,案涉合同还约定“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相关质检人员验收,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提出通过或整改,超过七个工作日若甲方没有验收或甲方已开始使用,则视为本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据此应视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上述质量免责和验收合格的推定条款,表明天炜公司于集装箱房实际交付黑河林场并使用时的次日(2022年5月11日)其向侨诺公司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也即,天炜公司丧失对剩余相应合同价款拒绝支付的抗辩权。而且,案涉集装箱房能够发挥正常使用功能,天炜公司的合同目的不因质量瑕疵而不能够实现。因此,天炜公司应当依约向侨诺公司履行相应付款义务。黑河林场使用案涉项目后,因天炜公司未支付进度款和合同尾款,侨诺公司2022年9月21日向天炜公司发函催要欠款时,天炜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侨诺公司回函表明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质量问题要求侨诺公司维修。天炜公司辩称其不付欠款是因为侨诺公司拒绝维修,且在双方之间多次函件中亦表明由侨诺公司先维修再最后付清所有欠款,故天炜公司由此享有与修复费部分价款相应的未付合同价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据此天炜公司对180502.69元未付合同价款不构成逾期支付,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免除违约责任的期间应自侨诺公司催要欠款之日起至修复费履行完结之日止。案涉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柒拾万捌仟元)作为预付款,产品到场后安装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5%(柒拾玖万陆仟伍百元),产品安装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贰拾陆万伍仟伍佰元)”,而集装箱产品于2022年1月3日到场并安装完毕,2022年5月10日完成装饰装修,因此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第二期、第三期进度款和总价款的付款条件和期限均已经成就和届至,天炜公司逾期未付,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依前所述,天炜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一)、496500元进度款(796500元-300000元)自2022年1月4日起付至2022年5月10日;(二)、合同总欠款762000元(496500元+265500元)自2022年5月11日起付至2022年9月20日止;(三)、581497.31元(762000元-180502.69元)自2022年9月21日起付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酌定止期)止。
关于争议焦点三,关于逾期完工违约责任问题。案涉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天炜公司图纸确认且预付款到账后35天完工,因自然灾害、疫情影响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或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而影响安装施工,则工期应顺延,且侨诺公司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又约定合同签订后天炜公司向侨诺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柒拾万捌仟元)作为预付款,产品到场后安装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5%(柒拾玖万陆仟伍百元),产品安装完成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贰拾陆万伍仟伍佰元)。还约定侨诺公司收到天炜公司支付的预付款后,应及时备料积极进行生产,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及时交货。如未按时交货,每逾期一日,按货物总价款的千分之五向天炜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侨诺公司应于2022年2月4日前完工,但侨诺公司实际于2022年5月15日完工,构成逾期完工的违约情形,应向天炜公司承担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天炜公司应于集装箱产品到场后安装前即最迟2022年1月3日前支付进度款796500元,产品安装完成即2022年5月10日前支付合同价款尾款265500元,但天炜公司实际仅支付第二期进度款30万元,剩余的496500元和最后一期合同尾款到期一直未付且没有正当理由,构成对侨诺公司的免责事由之一。案涉合同约定的安装和装饰装修工期有5天属于除夕和春节等传统的法定节假日,且新冠疫情仍处于发生和防控期,亦构成对侨诺公司的另一免责事由。侨诺公司缔约时对装饰装修天气条件预判不科学,施工质量把控不严格也是逾期完工的重要原因。故天炜公司和侨诺公司对延误工期均负有责任,本院酌定侨诺公司承担70%的责任。案涉合同对工期违约的违约金约定的计算方法为未按时交货,每逾期一日,按货物总价款的千分之五向天炜公司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月利率15%,天炜公司未就实际损失举证证明,侨诺公司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违约金,故本院酌定以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2月5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本院认为,案涉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侨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制作、运送、安装完成集装箱房,并完成装饰装修工作,天炜公司未按期支付合同价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依前所述,案涉合同对合同价款履行期限有明确约定,天炜公司应当于2022年5月10日前向侨诺公司付清剩余价款中的581497.31元合同价款。其余180502.69元的剩余合同价款天炜公司应予侨诺公司支付其修复费的同时向侨诺公司履行。故侨诺公司要求天炜公司支付其剩余合同价款762000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天炜公司未按期支付合同价款,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故侨诺公司要求天炜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案涉集装箱房装饰装修部分在质保期发现存在瑕疵问题,且天炜公司依法享有向侨诺公司主张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故侨诺公司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侨诺公司不同意维修,但同意承担修复费,而天炜公司同意在侨诺公司拒绝维修时向其赔偿修复费。因此,天炜公司主张侨诺公司赔偿修复费损失,应予支持。侨诺公司应赔偿天炜公司修复费180502.69元。侨诺公司构成工期违约且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天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天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除修复费外还存在其他损失,故天炜公司的该项损失赔偿的主张,不应支持。
另外,(一)、关于天炜公司所持未依约施工的主张,天炜公司认为侨诺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出现与施工图纸不符的现象,天炜公司对此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且施工过程中天炜公司和监理单位一直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双方协议变更施工方案。且天炜公司亦没有在质保期内向侨诺公司主张此项权利,则应认定侨诺公司的工作成果符合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的要求和范围。天炜公司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二)、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天炜公司申请对项目质量及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因双方就质量问题通过本院组织现场勘验已经达成共识,天炜公司亦表示无鉴定必要,故本院不予准许就此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示的证据和现场勘验的情况,依法可以认定相应修复费的范围和金额,故天炜公司申请就此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不应准许。
综上所述,侨诺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天炜公司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一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价款581497.31元;
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96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以76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以581497.3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均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瑕疵修复费损失180502.69元;
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的同时,向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偿付合同价款180502.69元;
五、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0%的逾期完工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7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2月5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六、驳回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20元,由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20元。反诉受理费4400元,由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