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甘3027民初552号
原告:夏河县安多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南州夏河县王格尔塘镇外木村。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甘肃民生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吹马滩镇滨河路北滨河嘉苑住宅小区18-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夏河县安多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民生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以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河县安多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民生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河县安多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河县安多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