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色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金色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8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安徽金色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国大道桂冠花园2幢1001-1004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MYN5B0W。
法定代表人:武成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金色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各项损失36724.5元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该项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88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岚
书 记 员 胡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