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季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4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MWG9H5H,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363号正奇金融广场B-办2105、21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季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71MA2UB2P881,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湖州路以东、柳州路以西、**路以南、九梓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02民初2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季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安徽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截止立案之日应给付案款2011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12月15日先后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通过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全椒北路588号(新城.**花园)8幢2**1202室。 4、该案件为执恢案件,本院前期执行过程中已做过现场调查。 5、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无执行到位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