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能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通能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4053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通能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娱乐居委会吉祥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Q8969H。
法定代表人:夏宏兵。
被告: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新世纪科技城**楼**/div>
法定代表人:程威。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苏通能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江苏通能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在价值2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江苏通能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20元,由申请保全人江苏通能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书面申请。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