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能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通能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4053号之一
原告:江苏通能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娱乐居委会吉祥综合楼1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Q8969H。
法定代表人:夏宏兵。
被告: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新世纪科技城67号楼1509室。
法定代表人:程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能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通能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通能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能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6元,减半收取1978元,由原告江苏通能达高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露